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遺有繼母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扣除額

(桃園訊)王老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於日前過世,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就其繼母列報父母扣除額1,110,0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0,000元。本案王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無父母扣除額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僅列報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繼母,則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