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費用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列為捐贈費用,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至有關執行業務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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