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營業人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的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中縣訊】豐原市○○有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後,應收的貨款無法收回,原已經申報繳納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事後雖貨款無法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2年7月5日台財稅第34641號函釋,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另依據財政部8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是該公司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之情形,自不能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縣分局 第三課 稅務員 林俐汝 04-25291040轉3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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