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個人最低稅負,查獲將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陳姓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逃漏個人基本稅額,全案核定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依該條例規定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稅額,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進一步指出,陳姓納稅人在96年間,估算買賣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約可獲取差價利益3,600萬餘元,依該條例規定,應繳納基本稅額,陳姓納稅人為逃漏該項稅負,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A公司股票,取巧分散證券交易所得,使每個受利用人頭之股票交易所得都在600萬元的免稅額度以下,規避個人基本稅額,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查獲後除依法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切勿投機利用600萬元之免稅額度,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應課徵之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