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更正聲明:本局99年11月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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