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政府為獎勵公司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按面額列入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列入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歸課,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有關員工以紅利轉增資所取得之股票,應回歸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歸課所得人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股票交付日」之市價,全數列報為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歸課當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稅。所稱「股票交付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另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納稅人,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屬年度,按其股票交付日市價,應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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