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客戶支票跳票-發票可附證明作廢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以出租辦公使用影印機等機器設備為業,日前因客戶開立支票跳票無法兌現,原已開立發票報繳的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開立支票無法兌現,與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原已繳納營業稅不得退還,惟貴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收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貴公司收取租金如收受支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貴公司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時再行開立。

【2010/1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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