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費…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00年為68,500元)者,免予扣繳。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 99年 | 100年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 25,920元(含)以下 | 26,820元(含)以下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 超過25,920元 | 超過26,820元 |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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