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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依法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間因投資國內乙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000萬元,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皆為10萬元(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3,000萬元)、應納稅額0元及資產負債表列報本期損益(稅後)為3,010萬元,惟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誤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後之金額,列報稅後純益為10萬元,涉短漏報稅後純益3,0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該局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是否已依法計入稅後純益,並據以計算未分配盈餘,否則一旦遭查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款外還須處罰。


法務一科 蘇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2


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2017-07-10: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點

近日國稅局常接到詢問有關公司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及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該變更年度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5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6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於105年1月至105年3月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7年8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特別注意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及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點,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7-10


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2016-08-31: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3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4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103年1月至103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3年4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05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許仲武(04)23051111轉71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8-31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2015-01-27: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曆年制),於103年10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4年4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4月制),其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至於103年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課 許燕婷 04-25291040分機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7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於99年申請變更其會計年度為6月制,會計期間為6月1月至次年5月31日,其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0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99年6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未分配盈餘,於101年10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6/2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合併消滅公司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應由存續公司代為辦理

金融海嘯後,國內企業興起併購風潮,但對於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常因會計人員疏失漏未辦理,而遭加徵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合併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申報,至於合併前一年度及當期決算之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之期限代為申報。

舉例來說:甲、乙二公司於98年5月1日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會計年度均採曆年制),則乙公司合併前一年度(97年度)及當期(98年度)之盈餘,免由乙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甲公司應各於99年5月31日及100年5月 31日前代乙公司辦理97、9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於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加計一筆自行申報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明該筆稅款係甲公司代合併消滅之A公司(合併基準日95年10月30日)繳納合併當期決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惟因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即97年5月31日前)辦理A公司合併當期決算(9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乃通知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規定加徵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所稅申報期即將來臨,公司如有合併情事,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特別注意合併消滅公司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是否申報,以免因逾期被查獲而加徵滯報金。

審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5/5


2009年3月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時,如未能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及相關釋令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

1.營利事業解散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規定,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惟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

3.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股東會決議97年9月1日解散,

1.若清算完結日在97年12月31日前,則9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併同清算時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即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若清算完結日為98年1月31日,應於98年1月31日前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3.若清算完結日在98年6月1日後,應於9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情事,應注意相關之申報規定,以免因逾期申報或未辦理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05

未分配盈餘申報前一年度決算年度

清算年度

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

結束前清算完結

免申報免申報免申報

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

前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

日前申報

(倂同清算申報一齊申報)

免申報免申報

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

前未清算完結

5月底前

申報(以未分配盈餘單行本申報)

免申報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