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星期四

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近來強化稅務合作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趨勢興起,美中貿易戰線不斷延長,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臺商為減輕企業所受衝擊,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回臺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行政院為協助受影響臺商順利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的需要,因此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配合上開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以有效處理臺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同時為避免臺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且為確保稅務諮詢服務品質,財政部於今(3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


(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及


(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故上開令釋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


(1)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


(2)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及


(3)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至於非屬上述3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該部並補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分析流程圖」(詳附件),供外界參考。
舉例說明:
例一、我國居住者個人甲君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已提示財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資證明及交易對帳單,自行主張其中6,000萬元屬95年間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3,000萬元屬99年度投資獲配的海外營利所得(已逾核課期間),餘1,000萬元屬105年度出售該金融商品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逾核課期間),海外已繳納所得稅為20萬元。假設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則甲君僅須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辦理當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66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稅率20%】,並得扣抵海外已納稅額20萬元,應繳納的基本稅額為46萬元


例二、我國居住者個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1億元,已提示原始購置海外房地產相關紀錄及來源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售所得納稅證明,自行主張其中7,000萬元屬102年度為購置海外房地產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2,000萬元屬106年度出售該房地產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6年度為非居住者,該所得非屬課稅範圍),餘1,000萬元屬103年至105年間(該期間乙君為我國居住者)出租該房地的海外租賃所得(未逾核課期間),則乙君僅須就海外租賃所得1,000萬元辦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事宜,其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自行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稽徵機關將錄案,往後年度再匯回海外資金時,應避免重複主張同一來源。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分析流程圖_1080131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31


2019年1月28日 星期一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租稅優惠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經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但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免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應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並應於適用期間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依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下稱獎勵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逐年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適用期間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適用期間屆滿日3個月前,依獎勵適用辦法第7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5年,並以延長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依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A29頁「營利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下稱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影本。


該局指出,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對於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應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始日起10日內,依申報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已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填發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予合夥人。對於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依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就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依規定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減除屬於該等合夥人之已扣繳稅款後,於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次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取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予合夥人。


該局呼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如欲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8


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辦理稅籍登記之場所,


1.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2.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3.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當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事後遭查獲補稅處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1-28


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核釋買賣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競爭力,今(24)日核釋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7年4月3日發布令釋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日修正發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鑑於前開債券性質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類同,在維持租稅公平基礎下,停徵其證券交易稅,可增進外國政府來臺發行國際債券意願,活絡債券市場,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所助益,並擴大我國債券市場之規模與種類,增加我國金融市場之深度及廣度,契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係為活絡債券市場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立法目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前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業經金管會開放自107 年4月3日發行,為利依循及避免爭議,爰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自該日至115年12月31日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24


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屋,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嗣後出售交換或分配取得之房地,應分別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課稅。


該局舉例,李君以86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106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107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86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係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該局另舉例,顏君以104年取得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107年3月1日出售分配取得之房地,因土地雖係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期間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無新制之適用,故土地部分交易所得仍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仍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2年)。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留意申報期限,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審查二科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3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0萬元,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及取得股票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僅依機器設備8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即屬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設備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且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2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計畫以其名下財產200萬元成立信託契約,並將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予子女,此時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如日後甲君再追加信託財產,則以追加變更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該局特別呼籲,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備妥委託人及受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及信託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左營稽徵所 宋秉珍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周於蓁 (07)5874709 分機69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21


2019年1月19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報稅的小確幸!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有關扣除額之減除,需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之親屬為限,即綜合所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但財政部於108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母親,並列報母親之保險費,但母親之健保係以父親之眷屬身分投保,父親已自行申報或由甲之兄弟姐妹列報扶養,按108年1月2日財政部10704701530號令規定,甲君列報母親全民健保保險費亦可扣除;但是該令僅針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受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列舉扣除,全民健保以外之保險費仍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延續上述案例,甲君母親投保人壽保險要保人如仍為父親,因被保險人(母)與要保人(父)未在同一申報戶中,則非健保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不得由甲君列報扣除。


鳳山分局 吳淑金分局長 (07)7404020
撰稿人:柯君穎 (07)7404001 分機58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19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同一年度支付金融機構不同期間之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得合併計算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之前提下,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8萬元,同年5月間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計16萬元,上開2筆借款利息雖係繳納2間不同房屋之借款利息,因其所支付利息之所屬期間並不相同,同一時間僅1處房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為限之規定,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4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倘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金額應自上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小港稽徵所 歐陽?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李盈慧 (07)8123746 分機60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16


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務會計所得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故產生財務及稅務上之差異,報稅時要作帳外調整,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如附表。


舉二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該公司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直接以購入成本500餘萬元按5年計算折舊費用。因該乘人小客車於104年底購入,依稅法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甲公司仍按實際購入成本500餘萬元計算折舊費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補稅。


乙公司105年度結算申報2百餘萬元兌換虧損,乙公司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先行估列兌換虧損,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然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列報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定,故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會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1-12


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買受人代付土地增值稅應計入出售價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有將自己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以契約約定改由買受人支付,別忘了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應將該金額計入出售價格,以免涉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也就是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以如果買賣契約約定是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因實質上與買方支付該價金後再交由賣方去支付相關稅費的效果相同,當應計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


該局提醒,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如未包含買受人代付其土地增值稅的收入,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不過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趕快去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1-10


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房屋轉貸後,購屋借款利息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為增加貸款金額或減少房貸利息支出等因素,辦理房屋貸款之轉貸作業,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要特別注意,增貸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提醒,需檢附之文件為金融機構開立之利息單據及轉貸相關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6-6506
撰稿人: 莊珮蓉 (07)236-7261 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09


2019年1月2日 星期三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2


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賣(贖)回不課徵

財政部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並已公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櫃)、交易等相關規定,該部將於明(3)日發布令釋規範該種有價證券交易之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轉讓時課徵1‰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指數投資證券係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金管會於107年7月2日發布令釋核定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該種證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於證券集中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買賣應課徵1?證券交易稅。另投資人賣回及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部分,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該等經賣回(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應即註銷,不得再於證券市場流通,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指數投資證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受益憑證二者雖性質不同,惟流通型態相同,允應適用相同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