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屋,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嗣後出售交換或分配取得之房地,應分別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課稅。


該局舉例,李君以86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106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107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86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係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該局另舉例,顏君以104年取得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107年3月1日出售分配取得之房地,因土地雖係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期間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無新制之適用,故土地部分交易所得仍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仍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2年)。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留意申報期限,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審查二科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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