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房屋轉貸後,購屋借款利息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為增加貸款金額或減少房貸利息支出等因素,辦理房屋貸款之轉貸作業,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要特別注意,增貸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提醒,需檢附之文件為金融機構開立之利息單據及轉貸相關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6-6506
撰稿人: 莊珮蓉 (07)236-7261 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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