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 星期五

核釋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

財政部於今(7)日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財政部說明,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該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下稱109年6月2日令)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文化部爰配合出版型態改變,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予以重新定義如上。據此,該部參據文化部意見重新釋明雜誌(含實體及電子)定義,並廢止109年6月2日令規定,俾與時俱進。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按此,營業人銷售或進口之雜誌,倘符合新令規定雜誌之定義,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雜誌之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該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該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李科長貞儀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23-07-07

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於105年10月5日取得A、 B房屋、土地及110年9月5日取得C、 D房屋、土地,4筆房屋、土地均於111年11月1日出售,其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單位:萬元

交易之房屋、土地 稅率  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一)同稅率抵減後損益(二)不同稅率抵減後損益應納稅額
A 20%  500-10000
B-600
C45%  700600500225
D-100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鳳山分局 朱素明 課長 (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王斌任  (07)7404001分機58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7)7404001分機5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