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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5-10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合作社理監事酬勞金自107年度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合作社明(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1.未以費用列支且2.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合作社過去依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給付前開人員之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而我國自97年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並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給付董、理、監事及職工之酬勞金,業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稅後純益時,既已減除上開費用,未分配盈餘即不得再適用該款規定列為減除項目,始為妥適,爰於107年2月7日修正刪除所得稅法該款規定。


該局指出,有鑑於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及各該法授權訂定會計處理等相關法規,尚維持自當年度盈餘給付前開人員之酬勞金,並非列為當年度費用,與營利事業之會計處理不同。是以,合作社給付上開酬勞金性質既仍屬盈餘分派項目,則其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該等酬勞金,當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使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臻於公平合理,是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酬勞金自107年度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依章程規定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給付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嗣後尚可填報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一欄,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

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5


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及公益金,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虛列103年度營業成本600餘萬元,致漏報稅後純益50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漏報稅後純益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03及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列報之累積虧損數,並無因彌補虧損而減少,亦未提示實際彌補虧損之帳證及經股東同意之佐證資料,顯見甲公司當期財務報表並無實際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情事。故該局查獲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構成要件已然實現,縱甲公司嗣後欲以該漏報之稅後純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該彌補行為既非於當期實際為之,自不得作為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甲公司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或虧損撥補所訂分配及撥補基準日應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9-04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稱之稅後純益,其計算須合於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A公司與B公司雙方前負責人於101年度謀議由B公司提供不實統一發票充當A公司之進貨憑證,虛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9,050,000元,致漏報稅後純益9,050,000元,該局遂按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稅後純益10,123,600元,加計查獲漏報之稅後純益9,050,000元,依商業會計法第58條及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核定A公司未分配盈餘19,173,600元。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實際有支付款項,雖經前負責人謀議掏空公司,但相關費用已支付,與一般單純虛列費用不同,且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應依當年度會計師查定之稅後純益為基準,稽徵機關逕予核定,並無依據云云。經查B公司實際並未收受款項,亦未提供等價值之工程設備,A公司虛列營業成本情事明確,A公司既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該局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予以調整回復正確之稅後純益,尚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原核定,該公司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駁回。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稱之稅後純益,其計算須合於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又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其稅後純益固得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但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仍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03)3396789轉16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2-26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2017-11-22: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股權交易等事項致沖抵保留盈餘,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今(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22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2017-08-15: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A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該局以A公司遲至104年股東常會追認102年度虧損撥補議案,方將該年度稅後純益6億5千萬元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否准其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核定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6億5千萬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千5百萬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議案,業經104年股東常會予以追認,並已提示議事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資料供核,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億5千萬元,應准予認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公司年度稅後純益縱少於以往年度之累積虧損,亦需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得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以維權益。

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03)3396789轉 16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8-15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2017-03-01: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再減除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扣除項目後之餘額。該法條第2項係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該稅後純益減除之項目,並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授權由財政部進行法規範之補充。又可列為減除項目者,均具有公司依法致未分配之盈餘實際有不能分配之特性,惟尚非指凡屬公司未分配盈餘實際不能分配者均可作為扣減項目,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1年度盈餘中提撥公益信託基金16,624,861元,遂以該盈餘已無法分配而列報於「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惟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成立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應適用同法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並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5目之限制。又本件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該局乃否准認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16,624,861元。A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係分年核計,「當年度盈餘」若未於次年分配,即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既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項目,再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故若非屬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即不得將其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務一科顏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01


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2016-11-13:營利事業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之餘額。如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誤以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未分配盈餘,經該局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證券交易所得係免稅項目,不須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9年度出售股票,有證券交易所得300萬元,因誤以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認係免稅項目,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為虧損100萬元,亦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其稅後純益計算未分配盈餘,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重行核定全年所得額200萬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00萬元及課稅所得額虧損100萬元,並據以重行核定9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並非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調整之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1-13


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2015-03-05: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財政部爰明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營利事業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5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15-01-21: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將應迴轉計入金額填報計入課稅,造成短(漏)稅額情形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同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應迴轉計入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以免造成短(漏)稅額情形,遭補稅處罰。

該局轄內甲公司為上櫃公司,已依規定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公司於99年度因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大於特別盈餘公積,依主管機關規定應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同額特別盈餘公積,因此增提15,000,000元之特別盈餘公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作為9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嗣於100年底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已減少5,000,000元,因限制盈餘分配之原因已消滅,且該營利事業未於101年底前作分配,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000,0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應迴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即10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惟該公司漏未列報計算,該局除依法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500,000元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2014-12-17: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爰明定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餘,故其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另考量營利事業101年度以前尚未完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經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年度採用IFRSs後,應於該工程完工年度再認列全部工程利益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將產生以前年度已認列之工程利益重複計入完工年度稅後盈餘課稅之情形,故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李專門委員素蘭 02-23228121
財政部賦稅署 2014/12/17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2014-08-20:核釋上市、上櫃公司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等沖抵保留盈餘,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核釋,該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下簡稱ICA)餘額中減除。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為營利事業應自當年度ICA餘額中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以上為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 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10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4924260號函說明三後段(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存續子公司承受另一消滅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及賦稅署102年8月9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0068540號函說明二後段(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成本)等5則解釋令函,依財務會計處理沖抵保留盈餘,該沖抵保留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自ICA餘額中減除,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授權核准減除之項目。

考量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沖抵未分配盈餘之情形,並未將所含可扣抵稅額併同減除。基於日後盈餘分配時,有法定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可資限制,前揭因財務會計處理沖抵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允宜與「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之虧損」之處理一致,無須自ICA餘額減除,俾使法規合理化,且簡化兩稅合一稅政作業。

李專門委員 素蘭 02-23228121
財政部賦稅署 2014/8/20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2014-08-13: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規定,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係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因未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股東權益減少1,000,000元,因該筆長期投資並無資本公積,故全數以87至99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依規定應於長期投資帳面價值調整日,將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200,000元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惟甲公司並未依規定辦理,以致101年度分配100年度盈餘時,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錯誤產生超額分配,遭補稅並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產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 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8/13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2014-08-06:營利事業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盈餘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否列入未分配盈餘加項適用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列入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近來查核某營利事業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發現該營利事業於98年底因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大於特別盈餘公積,依主管機關規定應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同額特別盈餘公積,因此增提3千7百萬元之特別盈餘公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作為9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惟於99年底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1千3百萬元,因限制盈餘分配之原因已消滅,且該營利事業未於100年底前作分配,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千3百萬元部分,經本局併同99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對於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特別注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限制原因是否已消滅,如已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送罰,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8/6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2014-04-17: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應以股東權益減項之「淨額」提列,始准列報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上市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特別盈餘公積800萬元,係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該公司100年度帳上屬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數)2千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8百萬元,則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淨額為正數1千2百萬元,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上市、上櫃公司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17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2013-09-10: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未依規定迴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之情形者,請儘快主動更正申報,補稅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前開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即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或股東權益為加項金額)時,營利事業原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限制原因已消滅,應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廻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未做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措施係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有未實現利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正數等應合併計算)提列,惟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未採淨額方式提列或未按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未於盈餘限制原因消滅年度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致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及迴轉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2013-08-19: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提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函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所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公司在申報時常會發生錯誤,提醒公司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計提特別盈餘公積。故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以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呼籲上市、上櫃公司嗣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採淨額提列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 張佩君 03-3396789轉13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8/19


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2013-03-12: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上述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採淨額之觀念,舉例說明某公司99年度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1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負300萬元,則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200萬元(=+100-300),而非逕就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提列300萬元,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00萬元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萩蓉 03-3396789 轉 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2012-12-10:營利事業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規避稅負,遭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營利事業藉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剔除投資損失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餘萬元。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因出售長期投資乙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收益1億餘元,為規避稅負,遂利用向第三人以每股35元購買長期虧損丙公司股票354萬股,同年丙公司即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致甲公司受配清算剩餘財產僅1,600萬元,換算每股價值為4.5元,因此產生投資損失達1億餘元,與上開投資收益互抵後,當年度無投資收益。惟查丙公司帳列資產主要係長期投資丁公司股票320萬股,而丁公司股票於上揭交易同時期之買賣成交價格僅每股4元,是丙公司與甲公司交易當時實無每股35元之價值。綜觀研判,本案甲公司因處分乙公司股票取得鉅額投資收益,遂利用不相當之高價購買無實質價值之丙公司股票,藉此虛偽股權移轉之租稅規劃,產生鉅額投資損失,案經該局查調相關事證及資金流程調整剔除投資損失1億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投資收益,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仍應併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防杜營利事業假藉安排高買低賣股票產生投資損失,以抵銷鉅額投資收益,規避納稅義務之行為,該局將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鉅額投資損失之營利事業加強查核。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田家榮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