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2013-08-19: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提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函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所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公司在申報時常會發生錯誤,提醒公司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計提特別盈餘公積。故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以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呼籲上市、上櫃公司嗣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採淨額提列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審查一科 張佩君 03-3396789轉13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8/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