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2013-08-1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符合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原為農業用地嗣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否免徵遺產稅,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可否免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99年12月8日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欲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需檢具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所申請土地係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賦稅減免事宜。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彭賴月娥 04-23051111轉22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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