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2013-08-05:放棄三七五耕地耕作權所領取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呢?

吳先生來電詢問,與地主協議放棄土地三七五耕地耕作權,並領取部分土地補償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財政部66年5月11日台財稅第33065號函規定,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另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等變動所得,應以其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

是故,吳先生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再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鳳山分局 助理員 黃炳煌(07)7404001分機58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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