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2013-08-28:個人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基本稅額之各款所得者,請注意申報及繳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該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該局說明,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查核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除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310萬元外,另有於本國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1,140萬元,核屬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甲君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經該局就上開海外利息所得1,14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310萬元後,計得甲君基本所得為1,450萬元,減除 600萬元扣除額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70萬元,除對甲君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49萬元之差額稅款121萬元外,並處以同額罰鍰。

民眾對稅務事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劉貞秀 04-23051111轉82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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