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2013-08-06: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海關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經常發現,進口人未申報依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運費保險費,以致有逃漏稅款之嫌,造成事後補稅的困擾,財政部關務署呼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注意交易條件,並誠實申報完稅價格,以符合法令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以該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我國進口關稅其他稅費之課徵係以CIF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基礎,CIF為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運費(Freight)之總稱。故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保險費等項目,係屬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如未計入完稅價格者,應將其計入。


另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者,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併入加總計算。


若為FOB(船邊交貨)者,則應加計國際運費保險費,方為CIF價格。

該署在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曾查到國外供應商發票所載之交易條件為EX-WORK,惟進口人報關發票所載之交易條件卻竄改為CIF,短報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據該署100年1月25日台總政緝字第1006002367號函釋:「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發票或憑證之內容而言。」故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繳之進口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對涉案進口業者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另涉變造發票部分,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署重申並呼籲進口業者應繳驗真實發票,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635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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