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2013-08-06: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醫藥費,除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單據外,自101年7月6日起給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亦得依法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過去有關醫藥費之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財政部於101年11月7日發布解釋,明確指明「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101年7月6日以後給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亦可列舉扣除。

但該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上開解釋放寬的範圍,係將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範圍中。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此項醫藥費扣除額時必須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吳麗蓉 04-23051111轉8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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