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遺產課稅。例如:被繼承人賴君102年6月30日死亡,其於101年5月10日曾贈與兒子300萬元,惟兒子卻於101年10月20日先於賴君死亡,因親屬關係於賴君死亡前已消滅,該贈與兒子之300萬元,免併入被繼承人賴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莊惟盛 (04)23051111轉22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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