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2013-08-21: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岡山林先生日前來電詢問: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以下簡稱特銷稅),於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得否列為費用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依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是該項特銷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該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有符合上述情況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別忘記此項減除權益喔!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楊承川(07)6260123分機548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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