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供他人設立公司,但租期未滿該公司即自行遷離而未續付租金,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出租涉及屋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故屋主應立即辦理租賃終止報備,俾國稅局可即時派員實勘,以便爾後依實際租賃期間核定租賃所得,國稅局亦可依房屋使用實際情形發函督促承租公司負責人辦理註銷或遷址。至房屋因出租而致核定較高之營業用房屋稅問題,則需另洽詢管轄之地方稅務局辦理。此外,如以未發還之押金抵付續期租金者,亦應申報為當年度租賃所得,出租人應一併誠實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莊宏慶(07)715-1511分機61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26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2014-03-26:房屋租約提前終止應立即向國稅局報備!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2013-04-30:開立統一發票有無真實交易存在,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2,435,951元,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2,121,821 元,經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121,797 元及處罰鍰10,609,105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追減罰鍰6,365,463 元,其餘復查駁回。猶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關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因此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闡明。故所開立統一發票有無真實交易存在,於客觀上尚有疑義時,自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本案該局已提出相當之證據,並本於經驗法則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交易」,甲公司未能提出反證動搖該心證,使前揭事實達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則甲公司取具乙公司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即有逃漏稅捐之違章。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含進貨、銷貨)之發生,應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資料備供查核,以免因舉證困難而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詹瑞禎 03-3396789 轉 16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30
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7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處理方式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該如何處理呢?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人如未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於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將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但如果買賣雙方皆據以申報營業稅,嗣後應如何處理,常引發爭議,因此,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上開情形,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免稅,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資格,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雅淑 04-23051111轉7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19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營業人開立及取得憑證之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至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若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而次期仍未申報者,於申報扣抵當期則應敘明理由。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即為當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含有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未於開立當期申報者,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於被查獲或被檢舉前自行向其所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漏繳稅額,才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所載之營業稅額,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收取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而就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進項稅額)。
營業人若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因未造成漏稅,可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惟相對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者,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即發生漏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因此,營業人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一科 陳美秀 分機:160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如營業人原已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者,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即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因此,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申報上開進貨退出折讓,如未依規定申報,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中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02418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1/10
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租用辦公室水電費收據依規定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使用之水電費,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營業人租用不動產,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之水電費,雖憑證證明為出租人,可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將該含有進項稅額的水電費收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是與他人共同使用開銷之水電費,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等,作為申報扣抵攤銷稅額證明。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誤觸稅法規定而受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
南港稽徵所 江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0/06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申報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1.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2.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3.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