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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