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國內酒業者注意遵守。

員旭潔 02-23228350

相關附件:

    101年3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 20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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