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對於已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因品質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並申請退還原納之貨物稅或菸酒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二)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2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該局指出,為便利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申請商品報廢,併同時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得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交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請備妥上述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齊全,親送或郵寄至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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