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範圍,僅限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及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其免罰之範圍,以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為限。

該局舉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專戶上一年度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75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於事後自動補報,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經該局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範圍,僅限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本件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信託相關文件行為之處罰,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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