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員工紅利以各年度實際發放金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100年度預估發放員工紅利,並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預估金額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並計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該筆預估員工紅利於101年度發放,故不得併入計算100年度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97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公司於申報97年度或以後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將專職研發人員紅利列報為薪資費用,原無不合,然依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明定「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故公司應於實際給付員工紅利時,方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預估研究與發展專職人員紅利20萬元,並於101年3月20日發放,則該筆20萬元員工紅利,應於101年度實際發放時,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計算抵減稅額。

審查一科  審核員  張瑞玲(07)7256600分機718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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