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係採定額扣除規定,並非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喪葬費扣除額係採定額方式扣除,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上漲達10%以上時配合調整);100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依財政部99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號函釋規定,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採定額扣除,尚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全數列報扣除,申報時無須檢附佐證資料;民眾如對申報遺產稅有任何疑問,該局總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均設有專屬服務櫃台提供諮詢服務,可多加利用。

南港稽徵所 夏股長 (02)27833151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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