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營業人承包機關團體之伙食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供應機關團體之伙食業務,應於收取伙食費款項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查核某財團法人醫院98年度案件時,發現營業人承包供應該院病患伙食業務,並按月向醫院請款,由醫院代收代付病患伙食費,惟該營業人僅開立收據交付醫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報繳營業稅,經統計該年度漏未申報銷售額4百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綜合規劃科 林審核 06-229805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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