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安養費中屬醫療相關費用可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楠梓區黃先生問:其母親因年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釋令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再說明,反之,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份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黃先生其母所住護理機構若屬依法立案公立單位或與健保局具有特約關係者,可檢附該機構出具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就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楠梓稽徵所 股長 張天輝(07)3522491分機5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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