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貸款若係採「借新還舊」方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8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98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A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99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99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8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之利息支出10萬元列報。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大同稽徵所 錢股長 (02)25853833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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