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抵繳承受抵押物,而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2,9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103萬元及執行費33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64萬元。甲君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系爭土地及建物,實質上並未實現所得,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83號判例:「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所以,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而拍賣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行為,係具有買賣性質之法律行為。甲君於94年間購入系爭不良債權,既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而處分,則其以該項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益即屬已實現,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課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換取抵押物,所產生之增益漏未申報所得者,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各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並補繳短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歐科長 06-222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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