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2013-01-31:信託受益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或未申請選定時,受託人之辦理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信託的受託人詢問,信託的受益人向其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後或未申請選定時,應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受託人除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外,另應於辦理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信託所得申報時,將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併同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如受益人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受益人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時,扣繳義務人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再由受託人同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規定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設算課稅者)或免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核實課稅者)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均已設置個人證交所得課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另於網站建置證交所得課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受託人如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多加利用。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31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2013-01-30:繼承人出售因行使被繼承人所遺債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尚無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即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6款之規定得予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依前揭條例規定,因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屋或土地,係屬合理、常態、非屬為投資規劃取得之不動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被繼承人死亡前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購買某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係繼承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尚非不動產所有權,嗣繼承人如於2年內出售因行使債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尚無前揭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30


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2013-01-29: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不得分單並解除合夥人之出境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共同出資對外營業之合夥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者,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並解除出境限制,於法無據,尚難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及應納罰鍰在內,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尚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在合夥事業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稅捐及罰鍰後,解除出境限制。

徵收科 徐慧玲 03-3396789轉158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9


2013-01-29:個人於自有土地上建屋出售時,除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於98年11月至99年8月間於自有土地上興建房屋5棟出售,房屋售價合計3,180餘萬元,經查其非屬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是除補徵營業稅151萬餘元外並裁處1倍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明,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即應課徵營業稅,而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於他人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此等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即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而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即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又社會上之交易活動所在多有,一時偶發性之交易,自無將其視為「營業行為」,而課徵營業稅之必要。因此,營業稅法規範之稅捐主體「營業人」及稅捐客體「銷售行為」,應具備「持續性」及「營利性」之特徵,如特定人所為之一次性偶發交易,即不屬營業稅法規範之對象至明,而持續性並不以永久為必要。惟關於「在土地上建屋出售房地」之交易類型,其外觀雖僅有最後之銷售房屋行為,然該房屋自規劃興建迄出售完畢,須歷經較長之時間,其間會持續發生委請建築師設計購買建材僱工興建發包工程委託銷售等多個進銷貨行為,且其營業規模常高達數百餘萬元以上。因此,為完成建屋銷售之目標,須配合多個進貨行為,且整個活動須歷經較長之期間,自然符合「持續性」及「營利性」之要件,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甲君在98年11月至99年8月間以自己名義作為起造人,其間歷經前開進銷行為,與社會多數人持續的發生經濟上之權力義務關係,符合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事業,且其出售房屋難謂非為獲利,自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而應辦理營業登記

甲君不服,主張其係個人於自有土地上興建房屋,並不是營利事業,且已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並無逃漏稅等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國稅局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若土地所有權人有自地建屋出售情形時,除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請務必前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切勿以為是個人行為即可免辦,惟前項行為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完成補報補繳營業稅者,可適用免罰之規定。

法務一科 審核員 李文欽(07)7256600分機75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9


2013-01-29: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或88年度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或93年度至100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或93年度至100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2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相關附件: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29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2013-01-28:信託關係中應由誰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營業人對於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主體因認知錯誤,以致違反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委託人A受託人B公司成立信託契約,B公司另行設立C信託財產專戶專責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惟管理過程中,相關進銷項憑證皆係以B公司名義取得或開立並申報營業稅。

前述情形,B公司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以虛報進項處罰至C信託財產專戶違反同法第32條開立統一發票及第35條第1項自動申報營業稅之規定,而應依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論罰,該局提醒,雖B公司為該信託關係中之受託人,惟其因已成立C信託財產專戶專責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該C信託財產專戶已符合營業人身分,應對於該受託財產產生的費用及收益,依法取得、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許淑淨(07)715-1511分機618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8


2013-01-28: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已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申報減除;修法後放寬年齡限制,其他親屬只要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具有家長家屬,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服務科 呂淑華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8


2013-01-28:扶養5歲以下子女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報稅時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將可減輕稅捐負擔。

該局指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呂淑華 03-3396789轉12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8


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2013-01-25:檢舉逃漏稅經妥適處理並明確答覆仍一再檢舉則不再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檢舉人檢舉逃漏稅,經國稅局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因調查結果不符其期待,就同一檢舉事由,仍一再提出檢舉並四處陳情。依行政程序法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國稅局得不再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但已提供具體事證者,仍應予調查。


(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三)非主管檢舉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國稅局呼籲,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僅憑報章雜誌網際網路所蒐集的公開資訊,自行推測逃漏稅情事,必須要有真憑實據,因為稽徵機關不能在未掌握具體違章事證下,冒然啟動調查程序。民眾如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提出檢舉,檢舉時除應詳述逃漏稅事由外,並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稅行為。

審查三科 李之孚 03-3396789轉148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5


2013-01-25: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銷售費用,係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銷售費用,係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準則第50條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帳務處理係於每月月底估列次月之銷售費用,再於次月月初即迴轉上月之估列數,該公司於97年12月底估列銷售費用8百餘萬元,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予帳外調整減列,而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揭規定,估列之銷售費用係屬未實現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度之費用,予以剔除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之銷售費用,係屬未實現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予以帳外調減,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5


2013-01-25: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者。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月1日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度之虧損而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不論虧損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淑絹 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25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2013-01-24: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要保人於契約年限內將此保單價值移轉他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移轉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日前審查某君遺產稅案件,發現其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被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24


2013-01-24:留學期間對國外學校之捐贈,不可列報扣除額

高雄市新興區王先生問:子女於留學期間對國外學校捐贈,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留學期間,以捐贈名義捐款給就讀學校並取得該校開立之捐贈收據,該國外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楊秀芬(07)2367261 分機64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4


2013-01-24: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其股票交易所得依規定得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並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應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在98年12月31日及101年7月1日按每股新臺幣(下同)120元購入甲公司股票100,000股及300,000股,嗣於102年3月1日以每股15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200,000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0,000股係出售98年12月31日所購入之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3,000,000元〔(150元-120元)×100,000股〕,尚餘100,000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之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其股票交易損益3,000,000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A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4,500,000元(3,000,000元/2+3,000,000元)。

該局提醒,為享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4


2013-01-24: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時間申報者,將影響核課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採用網路申報,逾申報期限是否可繼續上傳申報資料以及有無相關罰責?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規定,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申報截止日2日申報,將加徵滯報或怠報金。營業稅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期間雖然開放至17日晚上12時,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超過申報截止日雖可申報,因屬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3-4月的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5年5月16日,已逾法定申報期限95年5月15日,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至102年5月16日始逾核課期間;乙公司於95年5月15日辦理申報,因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15日起算5年。若國稅局於100年8月同時查獲甲、乙公司於95年3月間漏報營業額,因甲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逾期1天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並涉有漏稅罰,其核課期間將從5年延長至7年,除了補稅還要處罰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將影響核課期間之長短,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法定期限辦理申報。

審查四科 溫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4


2013-01-24: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於其所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計算投資損失時之成本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如持股中包含被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得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又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故公司因所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如持股中包含被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得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始投資A公司500萬股、面額10元,投資金額6,000萬元(每股12元),投資期間曾獲配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30萬股,嗣因A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A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70﹪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則甲公司減少A公司之持股數為371萬股【(500萬股+30萬股)×70﹪】,實際投資成本為6,300萬元(6,000萬元+10元×30萬股),於減資彌補虧損年度得列報投資損失為4,41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6,300萬元×減資比例7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之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之情事,稽徵機關仍將就個案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揭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法務一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4


2013-01-24: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每月定額給付員工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不得免稅

該局說明,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奬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僱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陳玉子 03-3396789轉13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4


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2013-01-22: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實際目的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藉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完成移轉登記後,子女再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獎勵,並以此可移轉容積與贈與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合建,使子女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行為,依財政部98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7380號函釋規定,應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區內A君於92年間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93年間先贈與子女等3人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同年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子女隨即於同年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轉贈地方政府,以換取可移轉之容積獎勵。A君於94年間再以本人為負責人,經營住宅大樓開發租售業之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簽訂合建分屋共同開發契約,其子女等3人獲配售屋款各28,503,409元、28,013,911元、29,259,764元合計85,777,084元,因A君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85,777,084元,應納稅額33,556,342元。A君雖主張其子女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再與建商合建分得房地,係屬合法行為,並無取巧安排應稅財產給子女之行為,惟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循序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略以,A君係透過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等人,再利用其子女等人將受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轉贈政府機關以換取可移轉容積獎勵之方式,增加建築基地樓地板之面積,再以合建、委託出售、分配屋款等方式,將應稅之現金贈與改以贈與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為之,其行為已達租稅規避,應可認定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乃將A君所為之稅捐規避行為予以導正,認定A君真正之目的在於贈與應稅之現金,判決A君敗訴。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邇來房地產市場交易日益活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案件有增加趨勢,若有前揭迂迴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儘速自動補報繳贈與稅,切勿取巧逃漏,以免被查獲,遭稽徵機關補稅並處罰。

法務二科 梁忠森 03-3396789 轉 16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2


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2013-01-21: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尾牙餐費及摸彩支出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張琬如 03-3396789 轉 137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1


2013-01-21: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獨資及合夥薪資列報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私人經營之補習班、托育中心、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聯合執行業務者及合夥之其他所得者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約定,不論營業盈虧均必須支付者,亦不得列為其事務所等之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列為其事務所之薪資費用。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376判例,此項規定,旨在防杜冒濫,而所謂合夥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成立合夥關係之契約而言。

該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或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之其他所得者未於訂定合夥契約時約定合夥人薪資費用而予列報,因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

均不予認定。高雄國稅局再次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之其他所得者如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之情形,需於合夥契約內訂定,方得列報為其事務所等之薪資費用,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付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蘇煖焙(07)715-1511分機61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1


2013-01-21:10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 29.4383 日圓 0.3668 澳幣 30.5141 加拿大幣 29.4241

歐元 37.9208 港幣 3.7725 韓元 0.0263 馬來幣 9.5894

菲國比索 0.7017 英鎊 46.7458 新加坡幣 23.6108

南非幣 3.5608 瑞典幣 4.4000 瑞士法郎 31.4933

泰銖 0.9358 印尼盾 0.0030 印度盧比 0.5538

以色列新謝克爾 7.6760 紐元 23.9100

上述匯率資料公佈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外僑稅務/中文相關說明/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

服務科 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1


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2013-01-17: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為權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等登記。

該局指出,近日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之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甲先生雖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該遺產即不得為分割登記為權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等登記;換句話說,甲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弟尚未繳清應負擔之遺產稅前,甲先生仍然無法將該繼承土地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案例如果甲先生急於出售該筆土地,可提出相當之納稅保證,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先生與其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該土地予建商,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價金,用於繳清其應繼分之遺產稅,甲先生亦可達成出售土地之目的。

士林稽徵所 葉股長 (02)28315171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7


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2013-01-16: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於今(16)日核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6789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表示,該折算率係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之101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所載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101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平均數為4.6789,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6789比1。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16


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2013-01-14:核釋財團法人醫院等購置醫療用途之設備等資產,於計算支出比例及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財政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3號解釋意旨,重新釋明,財團法人醫院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醫療用途建物、設備等資產(以下簡稱醫療用資產)之支出,選擇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支出比例之分子,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其本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稅,其餘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仍應課稅;前開免稅要件之一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即機關團體之年度收入及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均應予以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與分子,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指出,基於鼓勵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更新建物與設備,爰該部賦稅署84年函准其所購置之醫療用資產,於計算「購置年度」之「支出比例」時,如已「全額」列為資本支出、計入該年度之分子,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於計算各該年度之支出比例時,不得再將按年折舊數額重複計入各該年度之分子;或計算「購置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已全額列為資本支出,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於計算各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不得再減除按年提列之折舊數額,以免同一筆資本支出於計算前後年度之支出比例或課稅所得額時重複計算,而非指資本支出計入購置年度支出比例之分子後,於計算各年度課稅所得額時即應採同一方法,不得另選擇按年提列折舊減除。是以,計算支出比例及課稅所得額二者之目的及依據不同,為互相獨立之規定,並未強制二計算規定應採一致方法。

為配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及釐清該部賦稅署84年函真義,財政部發布令釋明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購置醫療用資產之支出,選擇於購置資產當年度全額計入「支出比例」之分子,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舉例說明如附件。

相關附件: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14


2013-01-14:出售持有2年內自有房地,銷售日前務必「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南市陳先生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是納稅人如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地,請注意是否於訂立買賣契約日(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以免因未符合規定被國稅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14


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2013-01-11:101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及早申請

101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2年1月15日起至102年2月27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灣銀行每一個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臺灣銀行於上學期開始全面推廣同一學程續貸者「線上申貸」作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此便民措施深表肯定,更呼籲相關學校踴躍參與、積極配合。使各校之學生得有機會採用「線上申貸」作業,以網路取代馬路,免於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候之苦,兼享手續費減半之優惠。

就學貸款乃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協調相關銀行開辦之貸款,多年來已嘉惠莘莘學子無數。為落實政府德政,臺灣銀行均不遺餘力全力配合;該行亦期勉所有申貸學生皆能順利完成學業,未來投入職場貢獻所學,進一步回饋國家與社會。

消費金融部經理周紹義(02)2349-3377
消費金融部科長陳玉鳳(02)23493333-30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1/11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2013-01-10:個人出售興櫃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須課徵綜合所得稅,許多民眾對於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究係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以及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均不甚了解。

該局指出,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係以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同一年度轉讓數量合計,如出售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者應強制核實課稅,且係就其全部興櫃股票核實課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0


2013-01-10:「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又該「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前述「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該局於查核某公司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之其他損失包括金融商品跌價損失6億餘元,經深入查核發現,該項損失係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其中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項下之有價證券,係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其餘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又前述得認列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應予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經該局剔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價證券之未實現評價損失,並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後,計補徵稅額3,400餘萬元

該局指出,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跌價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得予認列,但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外,其餘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0


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2013-01-09: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清算前已減資認列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若清算前因減資已認列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

該局轄區內有某家A公司,99年度因投資之B公司辦理清算而列報投資損失23,056,300元,經查A公司投資B公司於91年減資前之原始投資成本原爲23,067,995元,但91年間B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A公司於當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8,713,180元,並經國稅局核認在案,減資後投資成本應爲14,354,815元,嗣99年度B公司辦理清算,清算後A公司收回B公司之股款11,695元,但A公司結算申報,仍以原始投資成本23,067,995元,減除分配剩餘財產11,695元,列報投資損失23,056,300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8,713,180元,遭該局除剔除補稅1,481,240元 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1,184,992元。

同樣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轄區內C公司,99年度因投資之D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43,104,000元,查C公司投資D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原爲43,104,000元,惟97年間D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C公司已列報97年度投資損失35,204,983元,並經國稅局核認在案,故減資後C公司投資於D公司之成本應爲7,899,017元,嗣D公司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將實收股本390,000,000元減少389,999,990元,C公司仍以原始投資成本43,104,000元計算投資損失,重複列報投資損失35,204,983元,亦遭該局剔除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主要原因,係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時,再帳外調整申報已實現的投資損失,惟營利事業於帳外調整時常疏忽本次減資或清算前,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列報損失,而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產生的投資損失,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近期已發現兩件鉅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案例,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羅彩鳳 04-23051111轉71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9


2013-01-09:有關IPO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交易所得,係指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所得。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亦即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但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承銷取得A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可免強制核實課稅;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強制核實課稅。也就是說,個人如承銷取得不同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該公司IPO股承銷取得票時,皆可免強制核實課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9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2013-01-08:102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將自1月11日開始受理申請,網路申請還可參加抽獎喔!

102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將自1月11日開始受理申請了,為體恤勞工朋友們的辛苦,土地銀行特提供「網路申請」便捷管道,讓民眾在家或辦公場所亦可輕鬆完成申請手續,今年為了讓更多民眾體驗網際網路之便捷性,該行特舉辦「網路申請抽獎活動」,民眾只要進入該行入口網站/102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貸款資格獲核定且在102年2月27日(含)以前完成撥款手續者,均有資格參加抽獎活動喔!
本次抽獎活動該行提供1,350項好禮要送給勞工朋友,以實際行動支持政府協助勞工朋友政策美意,善盡社會責任!獎品內容計有伊瑪2L不鏽鋼快煮壺(100份)、白朗9吋氣流循環扇(100份)、BRITA濾水壺(200份)、皮爾卡登羊毛圍巾禮盒(100份)、保溫隨手杯(100份)、皮夾(150份)、4G隨身碟(600份)等,活動詳情請上土銀網站。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聯絡人:蕭阿娜
聯絡電話:02-2348376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1/8


2013-01-08: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欲扣抵行政處分罰鍰的要件須為同一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緩刑宣告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其經法院命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納稅義務人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主張將已支付的金額扣抵行政處分的罰鍰時,須該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定的行為係屬同一行為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於96年4月至97年7月間非法經營油品販售,銷售額合計3,000餘萬元,該局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經法院判決並命向公庫繳交20萬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應該予以扣除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的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國稅局係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的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的行為態樣,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縱然甲君已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20萬元,亦無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予以扣除20萬元的餘地,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提醒,類此案件,如經檢視該行為的內容,係屬同一行為時,可向行政機關主張依行政罰法規定扣抵,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8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2013-01-07: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受託人是否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受託人不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該局說明,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其證券交易所得尚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受託人尚無須向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證券商倘無法判定該信託受益人的組成情形,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嗣後再由受託人依規定於課稅年度計算實際所得額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予受益人

該局提醒,受託人為避免是類情形所衍生的後續更正或退稅問題,事先檢附受益人全為法人相關證明文件,告知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俾作為證券商免予履行扣繳義務的依據。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7


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2013-01-04: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牙體技術師(生)為具專門執業身分者,除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薪資報酬外,依法設立牙體技術所,提供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税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至給付時,因未達起扣點,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寄送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近來該局查核發現有部分診所因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所得額,致漏未將給付予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員工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該局呼籲牙醫診所如有漏未辦理,

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黃淑珍(07)7256600分機72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4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2013-01-03: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及不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102年起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還有哪些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後,


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有: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該局指出,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證券化商品等,這些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都不是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個人投資人應加以注意以惟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3


2013-01-03:祭祀公業出租房地及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以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所取得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雖非屬營利性質,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仍為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僅屬一次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祭祀公業如有出租房屋、土地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等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因逃漏稅捐而遭受補稅處罰。

信義分局林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3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2013-01-02:102及103年採設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扣繳方式及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於限期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即個人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所定一定比例,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即依不同級距之收盤指數,按出售金額分別依0.1%、0.2%、0.3%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設算所得按20%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不須辦理結算申報。上述設算課稅的扣繳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二、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三、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者:受讓證券人。

四、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

該局呼籲,設算課稅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2


2013-01-02:核釋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自第3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債務人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財政部今(2)日核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有關所得稅扣繳規定如下: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3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如內含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而該第3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人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3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逕向第3人收取。例如債務人甲公司因民事爭訟,遭法院判決應給付債權人乙之金錢債權,經由法院發給執行命令准許乙逕向丙銀行自甲公司之存款債權中收取之情形。

財政部指出,此類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倘法院准許債權人逕向第3人收取之債權金額中,內含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例如遲延利息)時,債務人原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之義務,惟當第3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人之責時,為避免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因此免責由債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之義務,惟扣繳義務人(即上例之甲公司負責人)仍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2


工商登記8-營業地址應該設在哪裡?

如果業者只要可以辦理『公司登記-公司』或『商業登記-
  行號』及『稅籍登記-國稅局』:88.08.23行政院已同意將
  『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也就是說自98.4.13廢
  證起,不論經濟部縣市政府,均不在登記時審核設立地點
  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定,但也因如此,
  『登記不等於合法』,實際營業場所如違反『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仍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

如果業者不只要登記,也要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
  管理規定』,業者可以於購買前租賃前依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
1.預先向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場所審查,先行了解符合土地使
  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營業項目,並填載於「營業
  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 (預審
  表格)」之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最多填載5項﹞。

2.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
  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隨案填寫「營業場所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以確認營業
  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
  規,並將審查結果於公司登記核准函文附告。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表格)縣市政府會代收代轉

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
  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
  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
  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
  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類似之其他固定
  營業場所
  1.如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依
    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如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毋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
  定,違反者,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與是否在該地址辦妥
  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報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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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特許登記

由於項目很多,不便贅述,請參閱經濟部之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特許行業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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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起,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創業服務工作將併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接續辦理。


青年創業貸款要點


青年創業貸款相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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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定價
2.建立會計制度 7.稅務規劃12.固定資產及
     存貨管理
3.編製財務報表 8.資金規劃13.財會組織與
     人員權責
4.財務報表分析 9.取得融資資金14.使用財會軟體
5.改善財務結構10.預算管理15.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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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7-金屬模具製造業「行業代號」登記錯誤,稅率差很大

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登記時,其行業代號選用錯誤,將直接影響其每年所適用的:
1.擴大書審純益率
2.所得額標準
3.同業利潤標準
及應繳納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綜合所得稅,但部份營利事業由於誤解,而選用了錯誤的行業代號,以致每年均適用較高之稅率。

例如:金屬模具製造業,其使用之材料,大部分為不同種類之鋼材,但依模具之用途,模具大致分成九大類,每一種類中,都具有各自相異的特點 (摘自模具技術資訊 1996、7月號 P.89作者: 齊藤榮司),目前台灣業界概略將模具分下列幾類:
1.塑膠模具
2.沖壓模具
3.壓鑄模具
4.鍛造模具
5.擠壓模具
6.粉末治金模具
7.金屬或陶瓷射出成型模
8.熱固模具
9.其他模具

而其中塑膠成型模具(含射出、押出、壓縮及吹製成型): 用於各種塑膠製品,如電子、家電、電腦、照相機、電機產品、通訊器材、交通器材、建築器材、衛浴設備、容器、鞋類..等,舉凡塑膠零組件皆需用到塑膠成型模具,近年來以電子、電腦,通訊業所使用之塑膠成型模具最多。

至於財政部之分類及其稅率之適用標準如下:

行業
代號
小業別擴大
書審

純益率
所得額
標準
同業
利潤

毛利率
同業
利潤

費用率
同業
利潤

淨利率
2512-11塑膠成型模具製造6620128
2512-99其他金屬模具製造68251510

 





部份營利事業實際經營塑膠成型模具製造或加工,但卻登記為其他金屬模具製造,所得額標準高了2%;同業利潤毛利率高了5%;而同業利潤淨利率高了2%,在此提醒模具製造業者,如有登記錯誤,應儘速更正,以維護公司行號在稅率適用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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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三節獎金是指那三節?

三節獎金是指農曆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茲列示如下:









































節日名稱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農曆01/0105/0508/15
國曆10002/0306/0609/12
國曆101年01/2306/2309/30
國曆102年02/1006/1209/19
國曆103年01/3106/0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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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位置圖 彰化市金馬路三段95巷18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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