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2013-01-14:出售持有2年內自有房地,銷售日前務必「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南市陳先生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是納稅人如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地,請注意是否於訂立買賣契約日(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以免因未符合規定被國稅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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