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2013-01-25: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者。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月1日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度之虧損而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不論虧損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淑絹 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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