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工商登記8-營業地址應該設在哪裡?

如果業者只要可以辦理『公司登記-公司』或『商業登記-
  行號』及『稅籍登記-國稅局』:88.08.23行政院已同意將
  『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也就是說自98.4.13廢
  證起,不論經濟部縣市政府,均不在登記時審核設立地點
  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定,但也因如此,
  『登記不等於合法』,實際營業場所如違反『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仍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

如果業者不只要登記,也要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
  管理規定』,業者可以於購買前租賃前依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
1.預先向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場所審查,先行了解符合土地使
  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營業項目,並填載於「營業
  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 (預審
  表格)」之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最多填載5項﹞。

2.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
  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隨案填寫「營業場所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以確認營業
  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
  規,並將審查結果於公司登記核准函文附告。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表格)縣市政府會代收代轉

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
  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
  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
  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
  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類似之其他固定
  營業場所
  1.如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依
    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如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毋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
  定,違反者,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與是否在該地址辦妥
  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報備無關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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