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業者只要可以辦理『公司登記-公司』或『商業登記-
行號』及『稅籍登記-國稅局』:88.08.23行政院已同意將
『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也就是說自98.4.13廢
證起,不論經濟部或縣市政府,均不在登記時審核設立地點
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定,但也因如此,
『登記不等於合法』,實際營業場所如違反『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仍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
►如果業者不只要登記,也要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
管理規定』,業者可以於購買前或租賃前依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
1.預先向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場所審查,先行了解符合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營業項目,並填載於「營業
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 (預審
表格)」之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最多填載5項﹞。
2.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
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隨案填寫「營業場所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以確認營業
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
規,並將審查結果於公司登記核准函文附告。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表格)縣市政府會代收代轉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
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
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
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
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
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
營業場所:
1.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依
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如無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毋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
►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
定,違反者,應受上開法令之處罰,與是否在該地址辦妥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報備無關。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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