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土地銀行配合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並提供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幫您輕鬆成家!

土地銀行自即日起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該行獲配額度達400億元,為所有金融機構之冠,本項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期限最長30年,含寬限期3年,目前優惠利率為前2年1.5%、第3年起1.8%,歡迎20至45歲,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自用住宅之青年朋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地銀行為十足公股銀行,配合政府政策一向不遺餘力,原配合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期限最長20年,前2年免付利息,第3年起依借款人條件分三類,現行利率分別為0.622%、1.197%及2.055%。

土地銀行亦配合辦理「內政部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購置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220萬元,期限最長20年,修繕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80萬元,期限最長15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借款人條件分二類,現行利率僅為0.622%及1.197%。

土地銀行為提供青年朋友更貼心及完整服務,各項貸款超過優惠額度部分另可搭配該行軍公教築巢優利貸、菁英房屋貸款專案、優質房貸促銷方案、優利遞減型房貸等各項優惠利率專案,相關申貸資格歡迎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29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三合一選舉,相關的競選活動已如火如荼的展開,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綜合所得稅如何列報扣除,成為最近納稅義務人最常詢問的問題。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縣(市)長及議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4月25日至99年 11月26日止;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里長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8月25日至99年11月26日止。

本局呼籲,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柳秀英(07)7151511分機61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直接以成交價格的20﹪計算申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實際成本資料從高核定其所得額,因而有短漏報所得的事實,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若未依法申報該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但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才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如果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則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人民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有短漏報有價證券所得的事實,稽徵機關會視個案情節就納稅義務人不舉證相關成本費用,是否具備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免予處罰的要件,以認定應否依法論罰。例如明知且保有原始取得成本憑證的所得人,因故意、過失隱匿實際較低的成本費用,直接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申報所得額,造成逃漏稅捐的情形,仍應依法論罰,以維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租稅公平」的立法目的。

法務科 稅務員 徐宜畇 分機754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其配偶其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該類股票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作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所取得之緩課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所得稅,依據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釋,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

該局並舉例,市民某君於 95年度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其面額及所含可扣抵稅額共計2,207餘萬元,其配偶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除核定補繳本稅487 萬餘元外,並遭處罰鍰97萬餘元。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緩課股票,應注意將該股票之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法務科 股長 黃載德(07)7256600分機75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借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收入並藉減增資手法沖抵,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某營利事業連續3年均辦理減、增資程序,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漏報銷貨收入3億餘元,經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某案件,A公司常年處於虧損狀態,而以辦理「減資」方式沖銷,負責人甲君卻持續貸予大筆資金給公司維持日常營運,帳載公司股東往來,再以辦理「債權轉增資」方式將甲君之債權轉換成公司股份,致甲君股份不斷膨脹。因甲君並無相當資力,經深入查核甲君之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存款帳戶往來交易頻繁,有經常性以每筆不等且有尾數之小額票據款項密集存入,符合公司之營業型態,另查存入票據發票人之付款用途,查得票據發票人皆為A公司之下游客戶,回函均稱該等票據係向A公司購買材料且未取得進項憑證,案經負責人甲君到局坦承公司歷年來借用自己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金額計3億元,同意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短漏開發票並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帳戶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查獲則補稅並處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至於廢機動車輛車主取得回收獎勵金,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毋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該筆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生前,在世界各地的未償債務、稅款,可否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桃園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長期旅居國外,日前過世,繼承人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是否可將父親在國外欠銀行的百萬債務、應繳的所得稅、喪葬費等,全都列報為扣除項目。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各款所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如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審二科 簡淑靜 分機:14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5


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9年7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 200萬元,其7-8月應稅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9月15日前申報7-8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率33﹪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6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3.33﹪,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3﹪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33,0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2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3﹪),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333,000元(當期銷項稅額30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33,000元)。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堯民 (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5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零存整付分年贈與者,要分年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 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應以每年存入時贈與行為發生日,以每年存入之金額為贈與金額,依前揭規定申報贈與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二科 李博立 分機:165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4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結婚新人照過來,如何節稅報乎你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99年度結婚的新人,明年5月報稅可以選擇合併分開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不論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均可列報扶養配偶一方之父母,但記得要附上戶口名簿影本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同時提醒您,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23


掌上明珠出嫁千萬元嫁妝免課贈與稅

年關將近及明年適逢建國100年,將掀起一波結婚熱潮,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祝福對對佳偶百年好合,同時宣導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

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財產,以作為子女成家之基本資財,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父母可分別計算),如果要多給,依法就要課稅,有人不禁要問,那最多也只有200萬元免稅,怎麼會有千萬免稅的事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前揭條項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免稅,常與同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免稅優惠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而且如果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發揮,達到千萬元的金額。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李先生寶貝女兒預定在100年元旦結婚,則李先生夫婦在99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均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又該局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23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虛列捐贈扣除額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取得不實捐贈收據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案件,其捐贈金額浮報部分除補稅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出,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購買不實淨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虛列捐贈扣除額,縱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稽徵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另依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函釋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依法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勿聽信他人鼓吹或存僥倖心理購買不實捐贈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法二科 宋玉萍 分機:16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營業人開立及取得憑證之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至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若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而次期仍未申報者,於申報扣抵當期則應敘明理由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即為當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含有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未於開立當期申報者,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於被查獲或被檢舉前自行向其所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漏繳稅額,才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所載之營業稅額,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收取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而就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進項稅額)。


營業人若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因未造成漏稅,可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惟相對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者,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即發生漏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因此,營業人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一科 陳美秀 分機:160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二親等內之不動產買賣應檢附之基本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不動產出售予子女,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又應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將房地出售予子女,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第1頁及第4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

二、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影本、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及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四、買賣移轉契約書(私契)影本或資金收付分析表。

五、出賣人存摺影本、承買人存摺影本、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如係貸款取得,請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六、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補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如嗣後查核尚有應補資料,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

該局提醒,目前各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贈與稅收件櫃台,民眾可就近到各分局、稽徵所辦理。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8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免罰規定認定疑義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減免處罰標準係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同條第1項規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內容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等情事,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考量該張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響稅額僅50元,情節輕微,爰減免處罰標準中明定對每張所載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惟所載銷售額究應以實際銷售額或誤植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因乏明確規範,該部爰發布釋令,俾資遵循。舉例而言,據國稅局查報,有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618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649元),誤植為952,999元(含稅後開立之金額為1,000,649元),該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已逾百萬元,如以正確銷售額作為認定可否免罰標準,顯逾公平,爰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錯誤銷售額952,999元作為是否符合上開免罰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揭案件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有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情事而無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之適用者,應依該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618元為罰鍰計算基準。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17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喔!

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以本案為例,李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揭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17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下一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營業稅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營業稅相關法令對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和「誤用前期發票」的規定並不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11/16


注意:本新聞已於 2010/12/14 更正


公同共有自宅稅 遷籍就沒有優惠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若屬公同共有時,財政部規定,共有人只要任何一人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第827條及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2010/11/16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個人合建分屋相關的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地主僅出售土地或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外,原則上係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的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因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及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除其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甲建設公司合建房屋,非以A君為起造人且甲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則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開立統一發票,完工後土地時價2,000,000元,A君分得5間房屋時價1,500,000元,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故A君應開立2,000,000元的收據給甲建設公司,甲建設公司則應開出銷售額及營業稅合計2,100,000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給A君。另因A君係非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合建房屋時,可以其實際銷售地之地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5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訂定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高附加價值之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技術能力,以因應國際競爭環境,並透過研究發展之外部效益及產業關聯效果,帶動整體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明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最高以該稅額之30%為限。依據前開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財政部配合經濟部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財政部表示,我國依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結論,進行所得稅制整體改革,已構建一輕稅簡政並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延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措施,惟其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有不同。擇要說明如下:

一、適用產業之普遍性: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其態樣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亦即,公司投入研究發展符合前開定義及態樣者,均可依法申請適用,各產業(包括服務業)均可同享租稅獎勵之效益。

二、嚴謹訂定適用範圍,僅納入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因應全球化與國際化潮流,多數企業為本身競爭力考量,均已自發性積極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即係希望經由前開稅率大幅調降節省企業之所得稅,將資金保留予企業自由運用,提升企業資金運用效率,企業可於依從成本最小及運用效益最大之情況下,投入研究發展活動。公司為維持本身競爭力或為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所進行之一般性或基礎性研究發展支出,已可運用前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政府補助款支應其資金需求,故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始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三、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

考量各產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多樣化及專業性,研發事實之認定具備高度專業性,為澈底改善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公司與稽徵機關對於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不一衍生爭議及稅負不確定情形,以符合各界期待並落實政府獎勵政策之美意,本辦法明定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及公司與國外業者共同研發專案認定之申請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藉由行政機關間橫向專業分工,共同協助產業創新發展,並期政府租稅獎勵資源運用具有效率。

財政部特別呼籲,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次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財政部將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網路申報軟體提醒公司注意上開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利新制度順利推動。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10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網路交易成避稅天堂,國稅局進行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網路交易銷售查核案件,查獲營業人除網路交易外,並發現尚有透過電話訂貨後宅配到貨之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近年來網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逃漏稅捐情事層出不窮,更有業者借由分散網路交易帳號,以規避國稅局之查緝。

該局轄內某衣館有實體店面並架設網站銷售服裝、飾品等,國稅局透過蒐集網拍業者資料,並實際上網站了解該商號交易模式,發現其送貨方式為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先行匯款後收貨,收款方式則可線上刷卡匯款入指定帳戶代收貨款。為查核營業人有無涉及逃漏稅捐情事,國稅局運用多方資料,如:營業人電子商務合作契約宅配服務紀錄付款紀錄等,發現營業人實際銷售額與申報之銷售額有懸殊之差距,逃漏稅捐屬實,造成國庫之損失。

夲案某衣館已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100萬元並處罰鍰100萬元,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處罰而因小失大。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姜慧霖 02-82275168轉30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9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營業登記12-公司行號因縣市合併而營業地址更動者 免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財政部88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之案件,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

本次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分別合併為直轄市,國稅局亦將配合戶政單位通報資料自行統一轉檔釐正營業人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南縣及高雄縣的公司行號無須前往稽徵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屆時該局將另行通知轄內營業人攜帶更正後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前來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8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怠於催討應收款項,將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的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2,500餘萬元。國稅局以甲公司怠於向A君催討應收股票款1億5千4百餘萬元,致未能償還向銀行所借款項,另方面尚須承擔鉅額的利息支出,乃就該筆應收股票款,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75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甲公司主張已積極依法對A君進行追索,該筆應收股票款早已成為呆帳,不應再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雖曾在90年間對A君進行催收,並提出存證信函作證,但該份存證信函所記載的地址,是訴外人乙公司的營業地址,並非A君的住居所,難認該存證信函已發生催收效力,從而即難認前開應收股票款得自91年間起視為呆帳損失。至於甲公司雖另於93年及95年間對A君的住居所發出存證信函,但充其量只能認為甲公司在93年以後才合法行使催收行為,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另補充說明,當數筆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項,無法查明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國稅局將按加權平均法求出的平均借利率核算利息,請營利事業注意。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5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研發認證測試單位為營利事業,該測試費用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委託他人進行測驗,受測單位需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研究為限,其支出之認證測試費始可適用投資抵減。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其所屬研究機構

該局查核某電腦製造公司97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認證測試費用2千餘萬元,其委託測試單位分別為國內、外營利事業,與上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測試單位不符,乃剔除該等測試費用,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付認證測試費用,應注意測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4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幼稚園增安親班-教師薪水要扣繳

新營市李先生問:聽聞幼稚園教職員薪資為免稅所得,若於課後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課程,另聘教師授課所給付薪資是否也為免稅,應否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答覆:依法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教師薪資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的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則非屬前揭法條規範的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2010/11/03 經濟日報】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旋即由子女售於第三人,將所取得售地款再向贈與人購買建地的迂迴贈與行為。

該局最近查獲納稅人於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其前後相距不過3個月,交易時間接續縝密,且建地買受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贈人完全相同,經過上開交易後,贈與人僅取得其應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售地款3,570萬元,其子女未支付任何價金,卻取得公告現值3,570萬元之建地,此種透過取巧迂迴安排以達規避稅負之目的甚明,經本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勿取巧逃漏,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尚應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3


內政部99年度住宅補貼專案貸款開始受理申貸,土地銀行提供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幫您輕鬆成家!

土地銀行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貸「內政部99年度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購置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 220萬元,期限最長20年,修繕住宅優惠額度最高新臺幣80萬元,期限最長15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借款人條件分二類,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減)碼計算,現行利率僅為0.622%及1.197%。

土地銀行亦配合政府辦理「內政部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期限最長20年,前2年免付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即前兩年不會有任何負擔,第3年起依借款人條件分三類,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減)碼計算,現行利率分別為0.622%、1.197%及2.055%。

歡迎已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核定戶攜帶縣(市)政府核發之利息補貼證明、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單影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地銀行為提供更貼心及完整服務,購置住宅貸款超過優惠貸款額度部分,該行提供軍公教築巢優利貸、菁英房屋貸款專案、優質房貸促銷方案及優利遞減型房貸等各項優惠利率專案,相關申貸資格歡迎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3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抵押物,發布計徵營業稅之相關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應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該公司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課徵營業稅。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資產管理公司銷售抵押物時,尚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如附件圖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稅係就銷售行為之銷售額課稅,不論其損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應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計徵營業稅。實務上資產管理公司雖有於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前,即先行覓妥買主並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事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價格完成交易之情形,惟該交易價格係第2階段交易(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尚不應以此交易價格作為計算第1階段交易(處分不良債權)之銷售額。至資產管理公司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銷售抵押物」之銷售額可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3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如所涉短漏報情節重大,尚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規定,適用對象為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4.如期申報者,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無法適用該項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以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新臺幣(下同)700餘萬元自9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經查獲於92年間涉嫌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1,000餘萬元,並短漏報所得額50餘萬元。因其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亦達5﹪,短漏報情節重大,致92年度核定之虧損700餘萬元,已無法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供以後年度扣除,而應予以全數補稅。

該局呼籲,政府為減輕營利事業之稅負,已修法將盈虧互抵年限延長至10年,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要件,若還有92年度未扣除完之核定虧損,即可延長扣抵至102年底,但仍須符合相關要件,始能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