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營業登記12-公司行號因縣市合併而營業地址更動者 免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財政部88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之案件,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

本次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分別合併為直轄市,國稅局亦將配合戶政單位通報資料自行統一轉檔釐正營業人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南縣及高雄縣的公司行號無須前往稽徵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屆時該局將另行通知轄內營業人攜帶更正後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前來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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