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借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收入並藉減增資手法沖抵,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某營利事業連續3年均辦理減、增資程序,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漏報銷貨收入3億餘元,經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某案件,A公司常年處於虧損狀態,而以辦理「減資」方式沖銷,負責人甲君卻持續貸予大筆資金給公司維持日常營運,帳載公司股東往來,再以辦理「債權轉增資」方式將甲君之債權轉換成公司股份,致甲君股份不斷膨脹。因甲君並無相當資力,經深入查核甲君之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存款帳戶往來交易頻繁,有經常性以每筆不等且有尾數之小額票據款項密集存入,符合公司之營業型態,另查存入票據發票人之付款用途,查得票據發票人皆為A公司之下游客戶,回函均稱該等票據係向A公司購買材料且未取得進項憑證,案經負責人甲君到局坦承公司歷年來借用自己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金額計3億元,同意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短漏開發票並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帳戶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查獲則補稅並處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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