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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桃園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長期旅居國外,日前過世,繼承人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是否可將父親在國外欠銀行的百萬債務、應繳的所得稅、喪葬費等,全都列報為扣除項目。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各款所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如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審二科 簡淑靜 分機:142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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