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虛列捐贈扣除額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取得不實捐贈收據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案件,其捐贈金額浮報部分除補稅外,並按虛列捐贈扣除額所逃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出,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購買不實淨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虛列捐贈扣除額,縱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稽徵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另依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函釋規定,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依法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勿聽信他人鼓吹或存僥倖心理購買不實捐贈憑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法二科 宋玉萍 分機:16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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