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直接以成交價格的20﹪計算申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實際成本資料從高核定其所得額,因而有短漏報所得的事實,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若未依法申報該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但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才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如果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則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人民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有短漏報有價證券所得的事實,稽徵機關會視個案情節就納稅義務人不舉證相關成本費用,是否具備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免予處罰的要件,以認定應否依法論罰。例如明知且保有原始取得成本憑證的所得人,因故意、過失隱匿實際較低的成本費用,直接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申報所得額,造成逃漏稅捐的情形,仍應依法論罰,以維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租稅公平」的立法目的。

法務科 稅務員 徐宜畇 分機754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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