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研發認證測試單位為營利事業,該測試費用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委託他人進行測驗,受測單位需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研究為限,其支出之認證測試費始可適用投資抵減。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其所屬研究機構

該局查核某電腦製造公司97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認證測試費用2千餘萬元,其委託測試單位分別為國內、外營利事業,與上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測試單位不符,乃剔除該等測試費用,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付認證測試費用,應注意測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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