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9年7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 200萬元,其7-8月應稅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9月15日前申報7-8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率33﹪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6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3.33﹪,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3﹪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33,0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2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3﹪),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333,000元(當期銷項稅額30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33,000元)。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堯民 (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