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喔!

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贈與稅的。以本案為例,李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揭規定,仍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1/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