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土地,若屬公同共有時,財政部規定,共有人只要任何一人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第827條及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2010/1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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