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 星期六

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劉麗卿 04-25291040轉3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9-29


2018年9月28日 星期五

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除可於遺產總額中依身分別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該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上述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情形,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規定;另被繼承人本人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營所遺贈稅股 邱股長 06-72302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28


2018年9月27日 星期四

贈與兄弟姊妹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有二,


1.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


2.贈與對象是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贈與稅


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偶直系血親,也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對象是兄弟姊妹不能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申報;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計入贈與總額後,再列報等額之扣除額扣除。


前鎮稽徵所 簡有仁主任 (07)7151101
撰稿人:鍾春安 (07)7151511 分機61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27


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中途離職繳還工作訓練費用,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之減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 ,通常協助員工就業前工作訓練,並為確保所支付的訓練費用能夠達成留住人才之預期效果,企業皆以加註中途離職違約金條款,約定員工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限,必須繳還全額訓練費用。


該局並指出,依據財政部62年6月7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取自公司薪資所得2,000,000元,因甲君於約定任職期限未屆滿前自行離職,依約須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600,000元,該部分係屬違約賠償性質,甲君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薪資所得2,000,000元,而非1,400,000元,所繳還之600,000元工作訓練費,因屬服務期限未屆滿離職的違約賠償金,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楠梓稽徵所 黃國明主任 (07)3522394
撰稿人:鄭雁綾 (07)3522491 分機50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25


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應減除之成本亦不同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5年1月間以1,500萬元購入高雄市A透天厝後,於106年1月間贈與給陳先生,陳先生於107年9月間出售,則其取得成本可否可列報1,5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則其可減除之取得成本亦不同,


1.如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


2.而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係因贈與而取得透天厝,則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年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1,500萬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趙淑惠科長 (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07)7256600 分機87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25


2018年9月24日 星期一

個人出售農地是否免申報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不少民眾電話詢問,個人出售農地是否申報房地合一稅?為解決疑義,該局特別說明,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可以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農地因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移轉,所以沒有土地增值稅,民眾以為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金額為0元(免稅),就誤認為出售該農地申報房地合一稅,而在事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為確保自身權益,在農地買賣移轉前,納稅義務人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核准,才可以符合規定,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埔里稽徵所 綜所稅股 邱琦娟(049)2990991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9-24


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

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


1.稅款繳清證明書,或


2.核定免稅證明書


3.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4.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


5.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之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於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該局表示,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9-21


開立電子發票多1分注意,少1分錯誤

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發生,並維護電子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持續協助轄內常發生錯誤之營業人進行改善外,另編製「開立電子發票一定要做的事」宣導文宣,請各分局、稽徵所廣為發送宣導,營業人亦可自行至該局網站(www.ntbsa.gov.tw/ 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下載運用。


該局表示,上開宣導文宣重點如下: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


、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降低漏上傳的風險。


、每年1、3、5、7、9及11月10日前,上傳上期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並確認上傳已開立(含作廢)發票數量加空白未使用發票數量等於當期領用發票數量。


、每月(期)比對自有會計帳務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系統,確保電子發票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


、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電子發票。


、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


、開立B2C發票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時,不得拒絕。


該局提醒,為及早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的營業人,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配合辦理。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21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取得之扣繳稅額,可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減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營利事業所取得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需於營利事業階段辦理退稅,然自107年度起,為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徵納稅務作業,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合夥組織甲企業社有A、B二位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為60%及40%,107年度甲企業社營利事業所得150萬元,並且同一年度取得銀行給付利息收入扣繳稅額800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夥人A、B分別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申報營利所得A君90萬元、B君60萬元,可減除之扣繳稅額A君480元、B君320元(計算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營利事業階段有取得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在辦理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提出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所得及可減除之扣繳稅額計算表


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21


2018年9月19日 星期三

質押車輛遭拍賣 債權人及債務人應分別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拍賣債務人質押之車輛以抵償其債務,因拍賣債務人質押之車輛,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倘債權人為營業人,應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又該被拍賣之車輛係用以抵償債務人債務,故亦屬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之銷售行為,債務人如為營業人,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債務人開立銷項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車輛經設定動產抵押權,遭債權人乙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公開拍賣,拍定後,乙公司發文函請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迄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乃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緩。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臺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乙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占有及變賣甲公司設定質押之車輛,應由乙公司開立發票予拍定人,又原所有權人甲公司以抵押物抵償債務,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行為,故乙公司應於收到拍定人支付價金時,通知甲公司開立銷售憑證交付予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果不是經由法院拍賣之抵押物或質押物,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債務人務必於接獲債權人通知後,開立發票予債權人,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19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由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同時,廢止該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財政部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土地出租人之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亦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惟倘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該租賃契約已非單純出租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而係另外約定以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與承租人自費興建之房屋交換,形成土地租賃關係、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關係之混合契約(無名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混合契約當事人形成多個法律關係,宜予尊重,惟其法律關係倘構成契稅課稅要件(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即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之情形,依前揭民法第398條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此外,約定租期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出租人之情形,同屬以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亦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該部表示,類似上述混合契約之案況,前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971號判決、96年裁字第1481號裁定),爰今(9/19)核釋上開情形,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係基於當時商港法法令之限制,因此核釋航商向高雄港務局承租土地,由航商出資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並以該局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課稅範圍;100年12月28日修正後商港法,港務局已不存在,爰廢止本部86年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10號令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建屋,房屋登記為土地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以營建總成本為租金收入之計算基礎,該房屋為出租土地之對價;惟依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規定,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申報。


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9-19


2018年9月14日 星期五

有限公司被命令解散,小股東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A有限公司股東李君來電詢問,公司被命令解散,他卻因公司欠稅收到被限制出境之公文書,感到非常錯愕,因其持股微小又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被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者,依規定必須辦理清算,在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嗣後若公司之欠稅達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標準時,稅捐機關則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清算人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A有限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期間,因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李君既為A有限公司之股東即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又A公司欠稅達到應限制出境之規定,國稅局限制李君出境並無違誤。


國稅局建議,依公司法規定李君可與其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持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之函文,向國稅局申請改以選任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欲申請解除清算人之限制出境,仍須俟公司繳清全數稅款始可辦理。


國稅局呼籲,公司進入清算期間,應儘速推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並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14


2018年9月13日 星期四

適用住宅法規定租金所得可享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如未能逐項舉證申報,106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該所舉例說明,林君106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如係符合依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服務管理股 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13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房屋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該增貸金額非屬原來購屋貸款,其因增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如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故原500萬元貸款餘額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得列報。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業務,所取得之相關執據文件應妥善保存有助於釐清事實,俾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所稅股 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10


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公司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所給予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核實報銷,應列為薪資費用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使用員工自有之油電車輛執行公務,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乃約定照執行公務之行車里程計算補貼,應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折舊


該局並說明,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民分局 潘仁治分局長 (07)3228119
撰稿人:陳彥芬 (07)3228838分機67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05


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同一公司所屬各菸酒廠須分別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說明,菸酒稅是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故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應以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有數個工廠,應分別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台南市設立A酒廠,並於開始產製酒品前向當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之後,又於屏東縣增設B酒廠產製酒品,甲公司仍應依菸酒稅法規定,填具B酒廠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揭資料,向B酒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稅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法令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涉及短漏報稅捐違章情事。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04


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及公益金,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虛列103年度營業成本600餘萬元,致漏報稅後純益50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漏報稅後純益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03及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列報之累積虧損數,並無因彌補虧損而減少,亦未提示實際彌補虧損之帳證及經股東同意之佐證資料,顯見甲公司當期財務報表並無實際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情事。故該局查獲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構成要件已然實現,縱甲公司嗣後欲以該漏報之稅後純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該彌補行為既非於當期實際為之,自不得作為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甲公司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稅後純益之違章事證明確,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或虧損撥補所訂分配及撥補基準日應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9-04


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

銷售商採分期付款行銷,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資融公司,應按全部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周錦瑩(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9-03


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過世,死亡時甲君與其配偶乙君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甲君遺產稅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僅能申報乙君1人618萬元,被繼承人甲君本人則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本項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至於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被繼承人本人,因已往生而無從適用,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綜合所得稅規定有所不同,兩者所適用扣除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扣除金額表列如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林惠玲 (04)23051111轉224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9-03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遺產土地作農業使用,申請農業用地扣除額時,除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即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其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已發布細部計畫,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有適用。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1,957,100元,該局以A土地非屬農業用地,否准認列該農業用地扣除額。甲君不服,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A土地係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業經劃設為住宅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結果,A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自不能主張免徵遺產稅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除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倘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者,尚須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方符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遺產稅之規定。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黃審核 06-229815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