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 星期四

贈與兄弟姊妹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有二,


1.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


2.贈與對象是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才可免徵贈與稅


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偶直系血親,也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對象是兄弟姊妹不能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民法第1138條之繼承人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申報;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計入贈與總額後,再列報等額之扣除額扣除。


前鎮稽徵所 簡有仁主任 (07)7151101
撰稿人:鍾春安 (07)7151511 分機61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9-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