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同一公司所屬各菸酒廠須分別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說明,菸酒稅是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故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應以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有數個工廠,應分別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台南市設立A酒廠,並於開始產製酒品前向當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之後,又於屏東縣增設B酒廠產製酒品,甲公司仍應依菸酒稅法規定,填具B酒廠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揭資料,向B酒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稅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法令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涉及短漏報稅捐違章情事。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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